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生产的放射工作场所划分及其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土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等生产场所中对于稀土矿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及其子体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3 总则

  凡属于放射工作的稀土生产场所,必须遵循实践的正当化、防护最优化以及个人剂量的限制和约束等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并遵循本标准要求。

  4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分级

  4.1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

  从事稀土生产的场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

  4.1.1 稀土物质中的天然铀、钍让含量大于千分之一,且日最大操作量大于下列值:

  a)稀土开采、选矿、精矿干燥及冶炼,天然铀、钍总量10kg.

  b)矿石场、精矿仓库、稀土合金仓库,天然铀、钍总量50kg.

  4.1.2 稀土物质中的天然铀、钍含量虽小于千分之一,且满足一般的卫生防护条件,但生产场所空气中含铀让粉尘和铀、钍系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年平均浓度大于各自导出空气浓度的十分之一时。有关放射性核素及其导出空气浓度参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4.2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

  4.2.1 依据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见表1

1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

级别

日等效操作量的最大值,Bq

>4×109

2×107~4×109

<2×107

注1:表中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操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乘积再除以与操作性质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

  4.2.2 天然铀和天然钍均系中毒组放射性核素,其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均为0.1

  4.2.3 稀土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物质,作为表面污染水平较低的固体,其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见表2

2 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操作性质

修正系数

干式发尘操作
  湿式操作
  贮存

10
  100
  1000

  5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

  5.1 甲级工作场所和乙级工作场所应设卫生通过间及专用洗衣房并配备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以及提供皮肤、工作服相携出物品污染的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及污染衣具的贮存柜。

  5.2 放射工作场所内部装修墙面和地面,所用材料应不易积尘和易于去污,并定期冲洗。

  5.3 应用局部排风除尘系统,使内部保持负压。局部机械通风应当与全面机械通风相结合,并保证不同级别工作场所的换气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甲级610/小时

  乙级46/小时

  丙级34/小时

  5.4 由车间排出的含尘废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5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空气中含铀、钍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粉尘浓度应低于2mg/m3

  5.6 稀土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具。

  6 场所监测和剂量估算

  6.1 场所监测

  a)稀土生产干式发尘操作放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内容要以空气中粉尘和氡、Tn及其短寿命子体浓度、粉尘中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为主。

  b)稀土生产湿式操作放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内容要以空气中氡、Tn及其短寿命子体浓度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为主。

  c)稀土矿石、精矿、成品等贮存场所的监测内容要以氡、Tn及其短寿命子体浓度和γ照射为主。

  6.2 剂量估算

  若有必要,应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剂量估算,估算方法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用表B.1给出的剂量转换系数(单位摄入量所致剂量)估算钍、铀及镭所致摄入后50年内的待积有效剂量。实际工作中依特定情况,也可采用矿尘及不同比例钍、铀化合物的剂量转换系数估算有效剂量。

  7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7.1 从事稀土生产的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要求,由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参加放射工作。

  7.2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和要求应按GBZ9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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